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滿後,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而且取保候審結束,可以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或相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後,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