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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到了18歲就沒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和責任了嗎?法律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161.如果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18周歲,訴訟時已滿18周歲,有經濟能力,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已滿18周歲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被贍養人先行支付。提前支付有困難的,也可以決定或者調解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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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托兒費的繳納期限壹般是到孩子18歲為止。

父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托兒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其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育兒費用:

(1)已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還在學校讀書;

(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

所以不能說18歲以後就沒有義務了,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子女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即使未滿18周歲,父母對子女也沒有義務。如果孩子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有能力的父母也應該對孩子承擔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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