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背書轉讓是壹種單方法律行為,即票據行為只有根據背書人的意思表示和背書記載才能成立;壹般債權的轉讓是壹種合同行為,必須經過合同雙方的同意。
(2)票據背書轉讓是壹種本質行為;債權轉讓壹般沒有壹定的方式,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意,這是壹種強制行為。
(3)票據轉讓後,轉讓人(背書人)成為票據債務人之壹,債權人轉讓債權後脫離債權債務關系。
(4)票據背書轉讓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對出票人和持票人前手的抗辯對抗持票人,但壹般債權轉讓可以。
(5)票據轉讓中,對受讓人沒有限制,可以背書轉讓;債權的壹般轉讓只能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將債權轉讓給債務人,債權債務關系就會因混亂而被破壞。
(6)對流通票據有各種限制。不允許部分轉讓的,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並且壹般債權轉讓可以附條件部分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