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在國外登記回國後,不需要公證就被國家承認。兩個長期在國外學習、工作、探親的中國公民,原則上應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如果該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或者該國不承認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則當事人根據締結婚姻地的法律在該國結婚,只要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利益,其婚姻關系在我國有效。
結婚證雙認證需要哪些材料?
結婚證雙認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雙方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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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