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關於必須招標項目的規定》(NDRC令第16號,2018年6月1日實施)國家投資或者融資的全部或者部分項目,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國有企業采購上述工程項目,無論是經營性的還是非經營性的,均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投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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