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接受國家文化教育的機會,有從教育中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1,所有公民都有上學受教育的權利;
2.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訓教師,為公民接受教育創造必要的機會和物質條件。
侵犯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
1.適齡兒童少年依法不被接收,國家、社會、學校、家庭沒有保障國民教育;
2.適齡兒童、少年未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達到規定年限的;
3.義務教育階段,向學生收取學費;
4.父母不允許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5.學校剝奪學齡兒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權利;
6.外部因素幹擾學齡兒童和青少年的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脅迫或者欺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或者輟學的;
(二)非法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第二條相關規定:
(壹)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是對所有適齡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是國家必須保障的公益事業;
(二)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
(3)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確保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