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構成侵權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編入教科書,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第二十五條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獨的美術、攝影、圖形作品編入教科書,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