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自動辭職的規定如下: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企業職工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3)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2.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除以365天,再乘以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
第二,對離職員工的工資支付有什麽規定?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和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3、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4.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時,應向員工提供個人工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