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藥品說明書的真實性。如果說明書隱瞞了藥物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毒副作用,必然會埋下不可估量的危機;其次,醫生在臨床治療中沒有嚴格遵守用藥規則,包括劑量、次數、用藥持續時間;再次,個體差異導致藥物不良反應。
因用藥傷害引發的糾紛應具體分析。第壹,要看是否屬於醫療行為過錯;第二,要看患者是遵醫囑還是按說明書用藥;第三,要看藥品質量有沒有問題;第四,要看是藥品本身的不良反應,還是新發現的不良反應,還是已知的不良反應,藥品生產企業是否在藥品說明書中對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進行了提示,履行了告知責任。
第壹,如果患者沒有過錯,就必須賠償損害。第二,如果國家行政部門審批藥品沒有違法行為,國家不應該承擔損失。第三,解決此類問題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讓藥品生產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因為壹方面在民法通則中找不到藥品不良反應案件的歸責原則,另壹方面如果讓企業承擔無過錯責任,可能會影響其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
據了解,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還適用了《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即藥企、醫院和患者共同分擔損失。應該說這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也是不得已而為之,但絕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