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在基本農田上的農場將被強制拆遷。耕地大部分是基本農田,裏面不能蓋房子,不能種樹,不能建農場。它們只能用於農作物生產。建在基本農田上的養殖場屬於違法建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強制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少附加罰款或者滯納金。
應履行執行協議。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二、違章建築有哪些情況?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不改變建築性質;
4、施工後臨時建築超過有效期尚未拆除成永久性建築的;
5.偽造有關材料騙取主管部門許可而建造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