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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0條的內容

合同法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的,推定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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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1.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其債權已轉讓給第三方。有人認為債權人沒有必要通知,但受讓人也可以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債權人以外的人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也不符合最基本的法理。

但債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受讓人以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是不夠的。

2.另壹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 * *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經履行了通知債權轉讓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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