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進內資即國內經濟技術合作,依據公司法1993 65438+2月29日,合同法1999 10 1;
二、引進外資主要可分為三類:外商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和國內企業利用境外證券資本市場籌集資金。根據不同的投資類型,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
1、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改革開放同步進行。7月1979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引進外資類型的發展過程:1992以前,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是向國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資的比重始終很小。從1979到1991,國外貸款每年都超過外國直接投資。在13期間,累計外國貸款達到526億美元,而外國直接投資僅為251億美元。1992年鄧小平同誌南巡講話後,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首次超過對外借款。此後,外商直接投資逐年大幅增長,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最主要方式。
3、引進外資初期的法律規範:
(1)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設立外資企業,即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法律依據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 7月1,外資企業法1986 4月12,1988。
(2)間接投資:規範國外貸款的規範性文件有: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1987年8月27日、外債登記實施細則165438+10月60日、65438+9月0997。原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項目管理的通知(1993 65438+2月21);0995年9月27日國務院65438+關於進壹步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宏觀管理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