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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經濟糾紛?

法律分析:當事人與他人發生民事經濟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別人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侵權,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二條* *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通過勸導、說服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三)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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