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壹)“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的確定”是指自檢驗鑒定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復檢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復檢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
(三)本規定所稱“壹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均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四)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同級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