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蹤必須滿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民失蹤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失蹤滿兩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終離開居住地或居住地後,下落不明,與任何人都沒有聯系,杳無音信。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始時間,從該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或者居所之日起連續計算兩年,不得中斷。如有中斷,從最後壹次出發或最後壹封信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在報紙上發現失蹤人的,從刊登之日起計算。
(二)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如債權債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