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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性法律關系與保護性法律關系、初級法律關系與次級法律關系兩種分類方法的區別。

答:根據法律關系的基礎、實施的功能和實現規範的內容,可以分為規制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規制性法律關系是以人的正當行為為基礎的法律關系,實施法律的規制功能,實現的是法律規範(規則)的行為期(指令)的內容。保護性法律關系是壹種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系。它履行法律的保護功能,實現法律規範(規則)的保護性規則(消極法律後果)的內容,是法律實現的壹種非正常形式。其典型特征是壹個主體(國家)適用法律制裁,另壹個主體(通常是犯罪者)必須接受這種制裁。

根據相關法律關系的功能和地位的不同,可分為初級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次級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是指人與人之間依法建立的獨立於其他法律關系而存在的或者在多向法律關系中占主導地位的法律關系。由此產生的處於從屬地位的法律關系是次要法律關系或從屬法律關系。所有相關的法律關系都分為主次關系。在監管法律關系和保護法律關系中,監管法律關系是主要法律關系(主要法律關系),保護法律關系是次要法律關系(次要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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