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債權申報的流程如下:
(1)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逾期不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數額及是否有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人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申報的債權應當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後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36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438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債權申報包括哪些條件?
債權申報包括以下條件:
1,必須是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
2.必須是基於債務人財產的債權;
3.必須是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的債權;
4.必須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5.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