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十年代,我國法律相對不完善,當時還沒有制定收養法。根據妳的問題,如果壹個姓陸的女孩在五六十年代被壹個姓張的家庭收養,並且所有的鄰居都知道的話,壹般可以認定姓陸的小女孩和姓張的家庭之間已經形成了收養關系,她和張的父母之間的關系已經中斷。按照現行法律,她無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雖然那個叫陸的小姑娘後來也戀愛了,嫁給了第二個叫張的兒子,但當時的婚姻法(婚姻法1950)相當不完善,從倫理道德的角度看也不能被世俗所接受(童養媳除外),但他們之間並沒有血緣關系(只是虛構的血緣關系),法律也沒有禁止結婚。在此基礎上,我認為陸姓小女孩與張某家已形成收養關系,現對陸姓家庭的遺產無法定繼承權(遺贈繼承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