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壹)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四)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規模申報和撤銷申報;(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六)對證券和發行人進行公開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進行反向證券交易;(七)通過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