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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法律分析:侵權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電器、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關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以外的產品。國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產品生產的標準,產品出廠或者銷售過程中質量監督檢查的內容,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損害賠償和法律責任的制度。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違反了上述國家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偽劣產品擾亂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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