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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的分類

法律分析:基層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設立的法院。中級法院:人民法院系統的壹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設在省、自治區、自治州、設區的市、直轄市人民法院。高院: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級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0月22日,1949。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司法機關,以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理念,致力於構建法治社會基礎,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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