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賭博犯罪,應當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設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並接受投註的,是賭場。
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中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人民* *和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犯賭博罪的,以賭博罪的* * *犯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