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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的時限是什麽?

行政訴訟時效為六個月以下。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對房地產提起的訴訟,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對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具體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復議後重新起訴的,原告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具體法律法規對復議決定的起訴期限有規定的,依照具體法律法規進行起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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