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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條件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婚姻登記的法律要求包括:1,當事人必須完全自願,禁止強迫或幹涉。2.男女都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3.男女雙方都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男人和女人都沒有配偶。5.男女雙方都沒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婚姻條件是指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幹涉。2、結婚年齡,男性不宜早於22歲,女性不宜早於20歲。

離婚的消極條件,即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1,有配偶;2.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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