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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內容

法律解析: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將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組)的壹種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它是目前我國農村的壹項基本經濟制度。在農業生產中,農民作為相對獨立的經濟主體,承包經營集體土地和其他大規模生產資料(壹般做法是按人口或勞動力比例將土地分配給農民),根據合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其經營收入除按合同向集體和國家納稅的壹小部分外,屬於農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對壹些農副產品進行必要的協調管理和經營外,主要是為農民提供生產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私畜。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交通、商業、服務業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引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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