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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應收賬款應該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賬款進行全面檢查,預測各種應收賬款可能發生的壞賬,對不能確定收回的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在備抵法下,壞賬準備的計算方法有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賒銷金額百分比法。

《企業會計制度》列舉了三種可以完全提取的情況。即:

(1)債務單位註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嚴重不足;

(2)由於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債務單位停產,短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

(3)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企業會計制度》還規定,下列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1)當年發生的應收賬款;

②計劃重組應收賬款;

③應收關聯方款項;

(4)其他逾期但無確鑿證據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對企業會計謹慎性原則的思考。壹般計提各種準備金,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遵循事實原則。因此,原則上不允許企業計提的各類準備金在稅前扣除,而是在相關資產損失實際發生時扣除。

應收賬款中的實際壞賬損失只能在稅務確認後稅前列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七)未經批準的預備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儲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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