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列舉了三種可以完全提取的情況。即:
(1)債務單位註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嚴重不足;
(2)由於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債務單位停產,短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
(3)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企業會計制度》還規定,下列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1)當年發生的應收賬款;
②計劃重組應收賬款;
③應收關聯方款項;
(4)其他逾期但無確鑿證據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對企業會計謹慎性原則的思考。壹般計提各種準備金,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遵循事實原則。因此,原則上不允許企業計提的各類準備金在稅前扣除,而是在相關資產損失實際發生時扣除。
應收賬款中的實際壞賬損失只能在稅務確認後稅前列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七)未經批準的預備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儲備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