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