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受到行政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記過12個月,處分解除。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受到行政處分的公務員,首先將被禁止晉升職務和職級。其中,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銷職務的,按照規定降級。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6個月;記錄,12個月;記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被開除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其與本單位的人事關系終止,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在除開除處分外的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無再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處分解除後,晉升的工資等級、職級、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視為恢復原職級或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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