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合同的* * *特征之外,勞動合同還有如下自己獨有的特征: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壹方是勞動者;另壹方是雇主。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雙方存在著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隸屬關系。(打工的要聽雇人的)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人,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人。壹方的勞動權利就是另壹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雙方要明確:做什麽,在哪裏做,花多少錢)
勞動合同的客體是單壹的,即勞動行為。(僅對雇傭關系有效)
勞動合同具有承諾、補償和雙向契約的特征。(雙方享有壹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工傷要向保險公司賠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