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眾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非純收益行為(主體瑕疵)。
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類型(3種)
【1】重大誤解;
[2]顯示公平;
[3]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損害集體和第三人利益。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類型
[1]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
[2]無權處分(擅自以自己的名義處分他人的權利);
[3]無權代理(見第六章,無權代理)。
有待確定的有效性和無效性之間的區別
(1)前者效力不確定,後者自始無效;
(2)前者可以因承認而生效,後者不能更正,即無效;
(3)前者的效力需要由第三方決定,後者未經第三方確認無效。
效力待定與可撤銷行為的區別
①前者效力不確定,後者在撤銷前已經生效;
(2)前壹種承認生效,後壹種承認繼續;
③前者的效力取決於第三人,後者的效力取決於人;
(4)前者承認是輔助行為,後者承認是獨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