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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自然人住所的沖突及其解決。

答:由於各國法律規定不同,當事人居住事實和意向的變化,往往會出現壹個人有多個住所或者沒有住所的情況。前者被稱為居住地的積極沖突,後者被稱為居住地的消極沖突。對於居住地積極沖突的解決,各國壹般采取以下方式:(1)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居住地;(2)壹個人有兩個以上住所,其中壹個在法院所在國的,以法院所在地的住所為準;(三)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法律關系適用的法律確定住所;(4)根據居住地沖突的具體情況選擇居住地,包括:國內居住地與國外居住地發生沖突的,選擇國內法律作為住所地法律;外國住所發生沖突的,以先取得的住所或者後取得的住所為住所。壹人同時取得兩處住所的,以離當事人最近的住所或者當事人現居住地的住所為住所。關於居住地消極沖突的解決,各國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以居住地代替居住地,對於沒有居住地的,采用其現居住地的法律作為居住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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