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五)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擴展數據:
壹般提款慣例:
1.被害人提出撤訴申請,經法院審查,撤訴確系被害人自願,且撤訴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的,法院可以裁定準許撤訴;
2.被害人申請回避後,法庭應當征求公訴機關的意見。公訴機關同意撤訴的,應當記入卷內,由法院辦理撤訴手續;
3.輕微刑事案件的撤訴必須由公訴機關提出,否則不能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