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償加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有什麽要求?
加班所需經費如下:
1,每天不超過1-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2、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工時;
3.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使用法定節假日的,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安排補休來抵消加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