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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有哪些事實是不需要證明的?

在刑事訴訟中,不需要證明事實:

1,壹個普通人都知道的常識性事實;

2.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未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事實;

3.法律法規的內容和適用屬於法官履行職責應當知道的事實;

4.庭審中無異議的程序性事實;

5.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6.自然法則或定律。

法律事實的特征如下:

1.法律事實是規範事實。它是法治社會的產物。沒有法律就沒有法律事實,所以法律事實的概念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規範設計的事實模型。

2.法律事實是可以被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也是可以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壹個被稱為法律事實的事實必然對法律關系產生壹定程度的影響,有的可能導致法律關系的產生,有的可能導致法律關系的變更或消滅。

綜上所述,免證事實是指無需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認定的事實。立法和司法解釋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提高訴訟效率;免證事實是指無需當事人舉證即可認定的事實。立法和司法解釋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中,有些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其真實性壹目了然;有的已經被法院生效判決或者公證處確認,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437條

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在提起公訴時適用速裁程序:

(a)可能被判處三年監禁;

(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被告認罪,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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