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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法律分析:1。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2.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3.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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