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並涉及新設或存續企業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的,需進行驗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合並企業因虧損導致凈資產小於實收資本,則存續企業的註冊資本不能簡單相加,否則會存在內資企業虛假出資的問題,需要以現金或其他可以作為出資的財產補足差額。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來說,雖然嚴格來說也屬於虛假出資,但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實踐中大多不補差價(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多為同壹控制下吸收合並,壹般是為了利用合並方或被合並方的稅務虧損,因此被合並方凈資產低於其原註冊資本的情況並不少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