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擬訂司法行政中長期和年度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街道和行業的法制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綜合管理在我區設立的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四)指導和監督公證業務活動。
(五)指導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的管理、人民調解、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工作;協調和管理法律服務;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辦理;指導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指導律師協會的工作。
(七)負責制定司法行政幹部和法律服務人員的業務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和考試工作;協助相關機構做好招生政審工作。
(八)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律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九)負責司法行政隊伍的黨紀、政紀和廉政教育,按照管理權限負責違紀違規黨員幹部的查處。
(十)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