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然後拿公證書原件等材料做雙認證。
3.因為外交部不接受個人認證,所以需要通過代理辦理雙重認證。
4.通過代理機構將公證書提交外交部認證辦公室審核,並提交外交部認證辦公室審核認證。
5.外交部認證後,公證書交由駐華使館認證。
6.外交部收回經大使館認證的公證書原件。
7.代理人收回外交部認證的雙認證原件。
8.雙認證完成。
雙認證是指在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相關省區市外辦完成認證手續後,使用公證書對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這種處理兩個認證的實踐通常被稱為雙重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八條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的基本標準和規則從事認證活動。認證的基本標準和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屬於認證新領域,前款規定的部門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則,並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