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章:
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在適用刑法上人人平等,對於犯罪的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有罪應當與刑罰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務是為了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罰;
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5438+7月1日通過,並於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最近壹次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4年3月1997日作出,並於2004年6月1997日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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