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是經濟權利(權力)的持有者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活躍、最活躍的因素。
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以社會責任為標準來評價自己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及其法律行為。
擴展數據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有其特殊性,各種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也不盡相同。
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認為這兩個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齊教授認為經濟法的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經濟管理和經濟實施。
齊多鈞教授的壹種分類方法,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濟春等人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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