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九條本法第六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關於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於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第十壹條郵件處理場所的規定適用於特快專遞郵件處理場所;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壹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適用於特快專遞;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於郵件損失的賠償,適用於快件損失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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