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但不得撤銷該行政行為:
(壹)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嚴重、明顯違法情形,如執行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