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與監管機構、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2.監管賬戶可以辦理現金存款,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3.網銀業務監管賬戶可辦理查詢業務,不可辦理轉賬業務;
4.監管賬戶僅用於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付、存儲和支出,監管賬戶發生的其他支付結算費用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他賬戶結算,不得在監管賬戶結算。
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壹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於相關項目。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中標人簽訂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有書面授權委托書。
如何開立監管賬戶
1.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單獨預售;
2.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的監管賬戶屬於專用存款賬戶,用於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付、存儲和支出;
3.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則上選擇與項目貸款相同的銀行機構作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
4.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監管賬戶時,需向監管銀行提供開戶相關資料和監管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戶通知書》;
5.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的監管賬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