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申請復議的途徑是: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當庭申請復議壹次。被依法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恢復審理前申請復議壹次。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書面申請,請按以下格式書寫:
1,文件名稱(行政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公民,寫明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4.行政復議請求
5.事實和理由
6、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稱(如果向市政府申請,可以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二)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接待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筆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2.要求復議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復議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成後,申請人認為記錄無誤,並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壹條
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
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