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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被告向法院投訴怎麽辦?

如果被告在行政訴訟中有錯誤,存在訴訟請求被駁回的風險。因此,應盡快確定正確的被告,明確被告的相關信息。本次訴訟結束後,應在起訴前盡快更換被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壹)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誤列名被告,拒不變更的;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依法任職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重復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明顯對其合法權益沒有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被生效判決或調解書約束;

(十)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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