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選民權利的保護
(1).選民權利保護:任何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都無法追查選民的選舉行為。?
(2)無記名投票和差額選舉:無記名投票;選舉全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不識字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托他人代寫。?
擴展數據:
投票權有以下原則:
1.投票:無記名投票,也稱秘密投票,與無記名投票或起立、舉手、鼓掌等公開表達自己意願的方式相反。它是指選民親自寫下選票,投入密封的投票箱,不簽自己名字的壹種投票方式。
2.普遍性:選舉權的普遍性是指壹個國家的公民能夠享有選舉權的程度。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平等:選舉權的平等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壹個地方享有壹個投票權,不允許任何選民因其民族、種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背景和居住期限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不允許非法限制或歧視任何選民行使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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