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8.有下列情形之壹,經審查符合管轄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舉報、投訴或舉報;
(二)接報兒童失蹤或者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的;
(三)接到已滿18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舉報的;
(四)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可能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表明可能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情形。
9.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都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於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10.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