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對食品、消毒產品、飲用水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2、依法監督管理公共場所、職業、放射、學校衛生等工作;
3.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監管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
5.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111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時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第壹百零七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認定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在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時,不僅要查清事故單位的責任,還要查清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