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類建築物,如房屋、橋梁、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和生長在土地上的其他植物,如樹木、農作物、花卉等。需要註意的是,植物的果實在采摘和收獲之前,樹木在砍伐之前,都是固定在地面上的,屬於不動產。壹旦采摘、收獲和砍伐,它們就是動產。(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如機器設備、車輛、動物、各種生活用品等等。不動產的特點是不能與土地分離或移動。壹旦它從土地上分離或移動,它將改變其性質或大大降低其價值。比如,建築物壹旦移動或離開土地,就不是建築物了,其價值會大打折扣。而動產則可以隨意移動,其價值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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