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因管理:是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損失(即損失包括自己和他人,或僅包括他人)而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是管理者;事務被管理的人是他自己。無因管理債務發生後,管理人有債權人權利要求我償還因管理事務發生的必要費用,我負有償還該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壹種法律事實,是債的基礎之壹。無因管理引起的債務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意誌。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事後已經失去法律依據,並被認定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利益。比如賣的時候多付了貨款,把失物找回來據為己有。獲得利益的叫受益者,遭受損失的叫受害者。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對受害人的不法行為;但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失。所以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間就形成了債務關系。受益人是債務人,受害人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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